据新华社电 中国保监会与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酝酿10年之久的巨灾保险制度将以地震保险为突破口落地。
“巨灾保险是个世界级的难题。”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说,跟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同,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如果按照商业化运作,保险价格往往很高,群众买不起;但是如果价格过低,灾难发生以后,保险公司又赔不起。
在发挥保险应对灾害事故上,我国近些年一直在探索实践,例如云南、四川地方巨灾保险试点相继启动;宁波“灿鸿”“杜鹃”台风保险赔付8000万元,广东“彩虹”台风保险赔付7.5亿元;“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保险赔付7380.6万元。
2015年8月20日,我国启动了首个地震保险专项试点——云南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在2015年10月30日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发生5.1级地震后,完成“首单”赔付,共计753.76万元,有了一定的经验。
我国灾害种类繁多,地区差异显著,一步到位建立涵盖多灾因的巨灾保险制度难度较大。“地震灾害分布广泛、损失巨大、关注度高,且地震巨灾保险是国际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巨灾保险首次落地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城乡居民住宅为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符合我国的实际。”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
最新发布的《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对保障对象、保险金额、条款费率、赔偿处理等方面都做了十分详细的制度安排,并明确在“运行初期”实行,今后还会进一步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方案公布之前,45家财产保险公司已经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共同应对地震灾害,进一步提高了保障水平。
“当前最重要的是立法。”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非常紧迫,立法之后,参保对象、承保范围、保费补贴等各方责任义务才能落实。
事实上,关于巨灾保险的立法也一直在积极准备中,并同样是以地震巨灾保险为突破口,在法制层面明确制度建设的基本架构、管理模式、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等。
当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项艰巨的工程,还包括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在很多国家都经历了几十年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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