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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潍坊违法编制虚假资料 唆使代理人违背诚信

2018-04-02 16:5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

­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日讯 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山东保监局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潍坊)的行政处罚决定,华夏人寿保险潍坊因存在编制虚假资料、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欺骗投保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山东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31万元,对直接责任人马丽、朱元帅、孙晓燕、李金龙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6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

­  决定书(鲁保监罚〔2018〕10号)显示,经查,华夏人寿潍坊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  一、编制虚假资料

­  2017年2月至3月,华夏人寿潍坊银保部在财务报销时通过编制虚假的购买办公用品等事项的方式,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以“公杂费”等名义列支费用。

­  时任华夏人寿潍坊银保渠道负责人马丽是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二、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  2017年8月,华夏人寿潍坊针对某银行理财经理培训使用的培训课件中,对华夏富贵竹年金保险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仅使用4%的结算利率进行演示,并进行不规范表述。

­  时任华夏人寿潍坊银行保险部经理朱元帅是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三、欺骗投保人

­  2016年,华夏人寿代理人孙晓燕、李金龙在销售保单时,分别在2份保单的客户联上手写与实际保险条款不符的内容。

­  时任华夏人寿个人代理人孙晓燕、李金龙是上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员。

­  对此,山东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  一、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决定对华夏人寿潍坊中支罚款3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马丽警告并罚款6万元。

­  二、上述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华夏人寿潍坊中支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朱元帅警告并罚款1万元。

­  三、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晓燕、李金龙分别警告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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