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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人寿江苏一销售2宗违法遭警告 违规返佣代签合同

2020-08-27 17:4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7日讯 银保监网站昨日公布的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25号、26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江苏监管局对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保险销售人员杨美琴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经查,2018年3月28日至4月8日,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保险销售人员杨美琴在向赵某某销售保险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8年3月28日,杨美琴作为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赵某某销售保单号为030*****13、030*****14的年金保险及附加险。2018年4月8日,杨美琴将所得的部分佣金共计8980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赵某某个人账户。

  二是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2018年4月8日,赵某某投保保单号为030*****64的年金保险及附加险和保单号为030*****65的两全保险,保险销售人员为杨美琴。上述保单号为030*****13、030*****14、030*****64和030*****65的四份保险投保过程中,杨美琴代替投保人赵某某在人身保险投保单、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利益测算书、补充声明、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签署投保人姓名。

  江苏监管局表示,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未能有效规范销售人员的上述行为,对保险销售人员杨美琴的违法行为具有管理责任。

  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上述未能有效规范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问题,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对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同时,杨美琴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对杨美琴给予警告,并处0.3万元罚款。

  杨美琴上述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对杨美琴给予警告,并处0.3万元罚款。

  综上,江苏监管局对杨美琴给予警告,并处0.6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长生人寿成立于2003年9月,是一家中日合资寿险公司,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生命保险相互会社和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合资经营,2015年7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21.67亿元人民币(中国长城资产持股51%,日本生命持股30%,长城国富持股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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