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注
(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分类项目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为实际增长速度;其他指标除特殊说明外,均按现价计算,为名义增长速度。
(2)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3)为及时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的月度运行态势,国家统计局编制了服务业生产指数,并自2017年3月份起按月度发布。服务业生产指数是指剔除价格因素后,反映服务业报告期相对于基期的产出变化。
(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5)进出口数据来源于海关总署。
(6)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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