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7日讯(通讯员 瑞鑫)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1.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14.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15.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1.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1.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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